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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0368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伟强与西安高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强,西安高新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3687号原告王伟强。委托代理人房大伟,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高新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良。委托代理人张碧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强与被告西安高新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强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智强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