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再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李学峰、章海珍与李学峰、徐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学峰,章海珍,徐焱,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119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李学峰。委托代理人:张筱恩。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徐焱。委托代理人:张建义、叶魏魏。原审原告:章海珍。李学峰与徐焱、章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乐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学峰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113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起抗诉。本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浙温民抗字第78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李学峰提出,其因与被申诉人徐焱己经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己履行完毕,要求本院准予其撤回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学锋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当予以准许,故本案应当终结再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案诉讼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李学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天舜审 判 员 林丽宏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欢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