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兰××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兰××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16号申请人深圳市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委托代理人颜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司总监助理。被申请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申请人深圳市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的深宝劳仲福永庭(案)字(2010)039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兰××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 劲 峰审 判 员 张 永 彬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