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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209-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吴秋明与麦韶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明,麦韶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209-1号原告:吴秋明。委托代理人:詹梅根。被告:麦韶宁。委托代理人:卢燎峰。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杭西民初字第120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吴秋明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的(2010)浙杭民终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驳回,吴秋明提出的财产保全缺乏事实与理由,因此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林语别墅83号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姜学英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