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1209-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吴秋明与麦韶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明,麦韶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209-1号原告:吴秋明。委托代理人:詹梅根。被告:麦韶宁。委托代理人:卢燎峰。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杭西民初字第120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吴秋明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的(2010)浙杭民终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驳回,吴秋明提出的财产保全缺乏事实与理由,因此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林语别墅83号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姜学英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