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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岚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岚,西安金池洗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00805号申请执行人王岚,无业。被执行人西安金池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太阳庙门街4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岚与被执行人西安金池洗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完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 宏 枝代理审判员 夏 怀 山代理审判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