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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中油龙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油龙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940号原告北京中油龙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环岛东南运输公司院内95栋办公楼216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银涛,陕西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青彬,陕西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长庆未央大厦。负责人张凤奎,该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路小宁,该公司企业规划科副科长。被告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海荣豪佳花园14号楼。法定代理人李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琳珠,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利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油龙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0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对第一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的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北京中油龙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油龙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