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杨小庆与丁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庆,丁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350号原告:杨小庆。委托代理人:林洪春。委托代理人:于小燕。被告:丁剑锋。原告杨小庆诉被告丁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玲玲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小庆的委托代理人林洪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剑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月12日,被告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该借款应于十日内还清。后被告未按约还款。现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原为夫妻,后登记离婚的事实。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即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月12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未归还款项。另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1月30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归还,显属欠理,现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丁剑锋归还杨小庆借款55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丁剑锋承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