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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商终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虞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诉人黄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 耘代理审判员 唐 骥代理审判员 应 倩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