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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渭民执字第0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咸阳九冶华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泾阳县建设局建设工程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九冶华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泾阳县建设局建设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渭民执字第00199-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九冶华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泾阳县建设局建设工程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处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泾阳县建设局建设工程处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44736.07元(叁拾肆万肆仟柒佰叁拾陆元零柒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