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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毛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毛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毛某负担。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