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毛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毛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毛某负担。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