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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大明电热锅炉有限公司与甘玉宝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大明电热锅炉有限公司,甘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明电热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永仓被执行人:甘玉宝西安大明电热锅炉有限公司与甘玉宝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甘玉宝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大明电热锅炉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甘玉宝非西安户籍,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甘玉宝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西安大明电热锅炉有限公司在申请书中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甘玉宝住址西安市x路x号x厂系虚假地址。申请人西安大明电热锅炉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任何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2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