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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邵某某、关某等与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某某,关某,关某某,陆某某,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保字第14号申请人邵某某。申请人关某。申请人关某某。申请人陆某某。被申请人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城客运××司,住河南省信阳市××金刚××道,法定代表人XX明,机构代码:670069859。今年8月16日14时05分,豫s×××××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杭宁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86公里100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与申请人亲属关付贵驾驶的鲁f×××××(鲁f×××××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毁损、关付贵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现被申请人的豫s×××××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完毕。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豫s×××××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豫s×××××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谈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