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苏根成、利辛县鑫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根成,利辛县鑫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77112024-6。法定代表人:李学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前,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亚林,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路产部科员,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根成,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鑫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498504-7。法定代表人:陈夫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该公司安全员。上诉人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根成、利辛县鑫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运输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2010)蒙民一初字第1号的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要求撤回(2010)蒙民一初字第1号的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在蒙城县人民法院的(2010)蒙民一初字第1号的民事诉讼。二、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5元,均由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苏维丽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