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洪田与汪朝忠、胡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朝忠,胡立,朱洪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朝忠,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立(又名胡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洪田,农民。委托代理人:谷峰,利辛县阚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汪朝忠、胡立因与被上诉人朱洪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建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