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徐爱丹与朱明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丹,朱明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209号申请执行人徐爱丹,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朱明立,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7号徐爱丹诉朱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爱丹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朱明立尚欠申请执行人徐爱丹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80元,执行费3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2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杨 健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