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晋民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西中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中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新华大集团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长治高新区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晋民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中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门街9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本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云峰,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国祥,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21号。负责人:韩学智,本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石天山,本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胡永春,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山西新华大集团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翟店镇南舍村。法定代表人:贾建玲,本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长治高新区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申爱秋,本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宇芳,山西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中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并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并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 霞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