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曲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军与曲阜市体育活动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曲阜市体育活动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32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宫辉,特别授权。被告曲阜市体育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白云峰。委托代理人孙庆强。委托代理人张照金,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曲阜市体育活动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孔 涛审判员 曹建国审判员 王晓彬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