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小家电有限公司、郑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小家电有限公司,郑某某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14号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小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郭某某,深圳××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小家电有限公司、郑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祝 建 军审判员 蒋 筱 熙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宏伟(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