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泰执非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授银、钱笔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授银,钱笔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非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吴伟峰,局长。被执行人:李授银。被执行人:钱笔妹。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授银、钱笔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计生征字(2009)第0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李授银、钱笔妹拒不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37288元,申请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温泰行审字第26号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授银、钱笔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自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37288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李授银、钱笔妹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能查找到两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授银、钱笔妹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目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确实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授银、钱笔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因未能查找到两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可随时请求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非字第2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晓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