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苏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保字第35号申请人:潘某某。被申请人:苏某某。申请人潘某某因情况紧急,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桥墩镇桂兰路裕兴二巷54号房屋,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苏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桥墩镇桂兰路裕兴二巷54号房屋,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进行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裕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守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