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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西安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石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二路万景商务中心7层。法定代表人孟周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贞学、任慕华,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彩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彩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完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卫 东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