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朱孝荣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孝荣,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0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孝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秦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汪刚。上诉人朱孝荣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孝荣以双方已达成仲裁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孝荣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孝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朱孝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建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