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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06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伟×医院与被上诉人方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伟×医院,方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伟×医院。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院办公室干事。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盛某某,男。上诉人深圳伟×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方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深圳伟×医院是否应承担未和方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深圳伟×医院上诉称方某某于2009年9月向深圳伟×医院应聘,填写《深圳伟×医院员工入职登记表》,内容有方某某的基本情况,要求职务是普外科主任,薪酬是8000元等,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要约。2009年9月7日深圳伟×医院向方某某发出《医院员工任职入院通知书》,向方某某发出了”同意使用”的承诺,经过双方的书面往来,完成了要约、承诺的过程,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如果上述书面文件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所指的书面合同,过错完全在于方某某。因为方某某不安心在深圳伟×医院上班,以不适应环境为由多次提出辞职,并不将医师执业证变更注册到深圳伟×医院,并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经查,本院认为,深圳伟×医院向方某某发出的《医院员工任职入院通知书》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不能认定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方某某是否将医师执业证变更注册到深圳伟×医院均不影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员工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在2009年10月7日前深圳伟×医院必须和方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深圳伟×医院一直未和方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深圳伟×医院称方某某拒绝签署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深圳伟×医院应承担未和方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支付方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深圳伟×医院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方某某是否应赔偿深圳伟×医院损失的问题。深圳伟×医院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二审改判方某某赔偿深圳伟×医院损失15万元。2009年10月11日晚共有4名患者被送达深圳伟×医院接受抢救,最先由值班医生燕某某接诊,方某某、旷某某及王某院长随后到场,方某某在查看患者沈某某后,根据当时的生命体征及检测数据汇报说”喝酒打架,问题不大”,随即前往抢救其他患者,不是抢救沈某某的主治医生。因方某某不是沈某某的主治医生,深圳伟×医院也并没有经医疗事故的合法程序认定方某某对沈某某的个案承担责任。深圳伟×医院上诉称方某某在向深圳伟×医院的报告材料中已经自认存在过错,理应作出赔偿。方某某的答辩意见为是在对沈某某个案的综合检讨会上检讨自身的过错,所有相关人员(包括院领导)均作了检讨,不应由自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为了更好的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出现患者死亡的个案进行检讨,深圳伟×医院的做法令人赞同。但在检讨中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不当然导致应对此个案承担个人责任。对于方某某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导致深圳伟×医院赔偿患者沈某某家属15万元的个案不应由方某某个人承担责任。深圳伟×医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2009年10月、11月部分工资7500元的问题。综合争议焦点第二点的认定,方某某不应为沈某某的个案承担赔偿责任,深圳伟×医院对方某某2009年10月、11月部分工资7500元予以扣减当属无理。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深圳伟×医院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伟×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钟  旭  峰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