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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莲碧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莲碧民初字第36号原告:王某。被告:黄某。原告王某为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旭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丹波、熊金平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下半年,原、被告经婚介所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5月1日,原告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莲都区碧湖镇沙某某民委员会证明及庭审中当事人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介所介绍认识后仓促成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被告黄某即离家出走,原、被告之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分居至今已超过两年,原告诉请要求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旭勇人民陪审员  王丹波人民陪审员  熊金平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