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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蓝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鑫盛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徐文华、赵德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鑫盛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徐文华,赵德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蓝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明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建国,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鑫盛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法定代表人史寿平,系该车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孙泳,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焰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登宏,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育非,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徐文华,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德直,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鑫盛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以下简称鑫盛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徐文华、赵德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国、被告鑫盛车队的委托代理人孙泳、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登宏、余育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文华、赵德直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凯旋公司诉称,2009年9月8日17时许,鲍传凤之夫陈峰驾驶皖N827**/皖NH4**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至西商高速公路商洛至西安方向K1447+300M处,因制动失控,与依次停车等待通行的陈焕成驾驶的桂KU08**重型仓棚式货车、别文厚驾驶的陕AR73**轿车、刘战军驾驶的陕E397**号中型厢式货车先后相撞,致桂KU08**号货车损坏,使原告遭受财产损失。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认定,陈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之司机陈焕成无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对遭受损坏的桂KU08**号货车进行了修理,共花去修理费18240元。现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修车费用182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鑫盛车队辩称,被告鑫盛车队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只是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且对皖N827**/皖NH4**号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对发生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发生事故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责任。但肇事车辆司机属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也仅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2000元范围内赔偿,但不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赵德直未答辩。被告徐文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8日17时许,刘战军驾驶陕E397**号中型厢式货车,别文厚驾驶陕AR73**号轿车,陈焕成驾驶桂KU08**号重型仓棚式货车沿西商高速公路商洛至西安方向行驶至K1447+300M附近遇情况(前方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在二车道依次停车等待通行时,适逢陈峰驾驶皖N827**/皖NH4**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至此,由于陈峰驾驶重车连续下坡行驶,频繁使用行车制动系统,使制动器过热,出现严重的制动效能热衰退现象,致车辆失控后沿紧急行车带冲向前方撞上桂KU08**尾部,桂KU08**、陕AR73**、陕E397**号车又依次首尾相撞,陕AR73**号车被挤压在桂KU08**号与陕E397**车之间,造成陈峰、陕AR73**号车驾驶员别文厚及车上乘坐人韩朋飞、左杰当场死亡,陕AR73**号车上乘坐人左军、冯科伟受伤,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2009年9月17日蓝田县价格认证中心收取原告估价费600元,作出蓝价鉴字(2009)161号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确定桂KU08**号车辆损失总额15640元。2009年9月23日原告支付车辆拖车费2400元、抢修和检测费200元、修理费15640元。同年10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作出西公交认字高(2009)第1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别文厚、陈焕成、刘占军、韩朋飞、左杰、左军、冯科伟(系陕AR73**号车上乘坐人)无责任。2009年12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鲍传凤及被告鑫盛车队、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鲍传凤的起诉;被告鑫盛车队以委托合同为证申请追加皖N827**/皖NH4**实际车主即被告赵德直、徐文华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5640元、拖车费2400元、抢修检测费2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18840元。另查2008年11月14日被告鑫盛车队在被告保险公司为皖N827**/皖NH4**投保交强险两份,第三者商业责任险55万元,不计免赔率为0。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收费票据、委托合同、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峰驾驶车辆连续下坡致使车辆失控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作为雇主的赵德直、徐文华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鑫盛车队作为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系皖N827**/皖NH4**车的交通事故强制险投保单位,应在交通事故强制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并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责任。其辩称皖N827**/皖NH4**车超载和司机酒后驾车,减轻赔偿责任20%,因该二理由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而且并未告知投保人减轻赔偿责任等免责条款,因此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较大,被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无法对所有原告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所以应依照本院认定的各原告的实际损失,按比例确定被告保险公司对各原告进行赔偿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桂KU08**号车辆损失15640元、拖车费2400元、抢修检测费2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1884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赔付交通事故强制险2412元,第三者责任险10010元,下欠款项6418元由被告赵德直、徐文华承担,由被告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鑫盛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赔偿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德直、徐文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勾 灏审判员 张铁牛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