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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民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西安翻译学院与西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0)西执民字第171号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与西安翻译学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的(2010)陕民一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翻译学院于2010年8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下列义务:一、将符合约定标准的世家新城三期G区28号楼和29号楼81套住宅及三期G区地下车位30个交付西安翻译学院并承担违约金11433768.56元以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罚息。二、支付西安翻译���院案件受理费410540元。三、负担案件执行费132736元人民币。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户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72010158000009657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本院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邮编:710016联系人:孟安平电话:029-8765****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