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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忠良与傅剑锋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忠良,傅剑锋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保字第19号申请人:王忠良(),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宁波市北仑区。被申请人:傅剑锋(系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兴恒冲件厂业主),男,成年,汉族,住址:宁波市北仑区。申请人王忠良与被申请人傅剑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傅剑锋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忠良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傅剑锋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王忠良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  学  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赛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