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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盛新坤、杨青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盛新坤;杨青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493号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四纬二路49号营业楼主楼11层B区。法定代表人:吕林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清铭,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盛新坤,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被告:杨青春,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新坤、杨青春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元,由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