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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施巨国与陈锡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巨国,陈锡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龙民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施巨国。被执行人陈锡春。申请执行人施巨国与被执行人陈锡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龙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二次拍卖被执行人陈锡春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埭头村川东路75号房屋,均因无人登记而流拍,目前亦无法就该抵押房屋由申请执行人施巨国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施巨国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锡春的具体下落地点。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陈锡春尚欠申请执行人施巨国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损失并违约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温龙民执字第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