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新利与陕西铸联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利,陕西铸联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利被执行人:陕西铸联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小安,总经理。李新利与陕西铸联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铸联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新利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铸联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申请人的承诺及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