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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初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何云章诉何红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章,何红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648号原告何云章,男,1946年11月27日生。被告何红利(又名何红红),男,1978年9月18日生。原告何云章诉被告何红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独任审判,原告何云章及被告何红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之子,2006年沣东街道办事处南关村二组给其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17350元,分给原告的款项被被告领取,被告一直拒绝给付原告前述款项。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的征地补偿款17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17350元征地补偿款系被告所领属实,但这是原告赠予给被告的,不应予以返还。原告当庭出示了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证明原告的17350元被被告领取。被告质证表示不认可以上两份证明。因原告所出示的证明与被告所自认的事实一致,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6年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南关村第二村民小组向其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17350,应分给原告的17350元被被告领取,至今被告未将该笔款项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在领取了原告的应分征地补偿款后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向原告支付,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将17350元赠予被告之意见无证据支持且原告予以否认,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红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何云章征地补偿款173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元由被告何红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