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驿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20-07-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汉德轻工医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市悦泉啤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哈尔滨汉德轻工医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市悦泉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驿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汉德轻工医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悦泉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驿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悦泉啤酒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