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施招秀与施岳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招秀,施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524号申请执行人施招秀,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宗汉街道马家路村假山14组16号。身份证号:330222196610141146被执行人施岳明,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东村周塘8组4号。身份证号:330222195307101112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执民字第1524号施招秀诉施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岳明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施招秀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施岳明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施招秀借款7000元,另需交纳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5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招秀发现被执行人施岳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