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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剑包装有限公司与何某某、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剑包装有限公司,何某某,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669号原告:义乌市××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工业区××路。法定代表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成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剑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季某某所有的的座落于义乌市经贝家园8幢407室房屋及座落于义乌市西景园小区6幢1��元301室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剑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季某某所有的座落于义乌市经贝家园8幢407室房屋(权证号码为: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509**号)及座落于义乌市西景园小区6幢1单元301室的房屋(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城西字第c000426**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