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嵊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姚某某、姚某某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姚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商初字第4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522173),住所地:嵊州市××街道城××号。法定代表人韩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姚某某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国祥人民陪审员 楼月娥人民陪审员 马思远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叶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