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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嵊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姚某某、姚某某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姚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商初字第4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522173),住所地:嵊州市××街道城××号。法定代表人韩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姚某某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国祥人民陪审员  楼月娥人民陪审员  马思远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叶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