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浙江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胜艇、沈洪波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陈胜艇;浙江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绍辖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胜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国灿。 原审被告沈洪波。 上诉人陈胜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平商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09年3月23日出具的欠条载明:……发生纠纷由浙江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内容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纠纷处理已经在诉讼前选择由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且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李世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