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王公民诉七里铺四组、七里铺十二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公民,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四村民小组,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十二村民小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104号原告王公民,男,1959年10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纯儒,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某,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十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某,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王公民诉七里铺四组、七里铺十二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公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公民承担。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王 彪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