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关锁锁诉刘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关锁锁,男,住宝鸡市渭滨区汉中路。委托代理人张利民,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关平,男,住宝鸡市渭滨区宝光路。原告关锁锁诉被告刘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小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锁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利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关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锁锁诉称,2009年6月18日,原告经朋友谭东元介绍借给被告10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3%。2009年12月5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要求借款5000元,承诺一周后归还。��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清偿。故诉讼到院,要求判令被告①清偿借款105000元,支付自2009年6月18日至2010年6月17日的利息36000元;②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刘关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8日,被告刘关平以经营需周转资金为由,经谭东元介绍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月利息3%,利息一季度一清。同年12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承诺一周后还款。两笔借款被告均出具了借条。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催款无果,遂诉至本院。另查,自2008年12月23日至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为5.31%。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起诉状、借条、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为凭,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对还款期限及利息进行了约定,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借款100000元的利息(2009年6月18日至2010年6月17日)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原、被告所约定的月利息3%过高,应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5.31%的四倍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关锁锁借款105000元,并承担其中100000元借款自2009年6月18日至2010年6月17日的利息21240元。二、驳回原告关锁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元,本院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关锁锁承担100元,被告刘关平承担1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156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