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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邓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邓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芙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艳妃发出执行通知、申报财产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艳妃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邓明的存款、收入1133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志山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