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介文与张亚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介文,张亚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917号原告王介文,陕汽厂退休职工。被告张亚红,职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介文与被告张亚红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00元。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