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建洪与胡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洪,胡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008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洪,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宗汉街道拆落市。被执行人胡建新,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执民字第2008号黄建洪诉胡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建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建洪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胡建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黄建洪借款55000元,另需交纳诉讼费1180元,执行费7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0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洪发现被执行人胡建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