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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东十里铺东方大市场十区一号。法定代表人白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剑峰,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爱生,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义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32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