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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477-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华曲江公园世家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477-1号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木门街道老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柳俊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79号广丰国际大厦705室。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市金沙镇新金西路93号。法定代表人耿裕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华曲江公园世家项目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79号广丰国际大厦705室。代表人杨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华曲江公园世家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华曲江公园世家项目部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华曲江公园世家项目部的起诉。审判长  关宝年审判员  柏小彬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