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叶某某为与被告董某某、浙江××特××有限公司与董某某、浙江××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叶某某为与被告董某某、浙江××特××有限公司,董某某,浙江××特××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某某。被告董某某。被告浙江××特××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某。原告叶某某为与被告董某某、浙江××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浙江××特××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叶某某诉称,2008年5月22日,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立有借条一份,并由被告浙江××特××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嗣后,被告董某某仅支付部分利息,余欠本息至今未予偿还;被告浙江××特××有限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之责,经催讨无果。故诉称法院判令被告董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利息9315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08年5月22日起暂算至2010年4月月1日止),并继续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被告浙江××特××有限公司对被告董某某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董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自2009年9月23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浙江××特××有限公司对被告董某某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浙江××特××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是实。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5月22日,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借款27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二个月,立有借条,并由被告浙江××特××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09年1月22日,被告浙江××特××有限公司继续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担保时间至款清之日止。借款期间,被告董某某仅支付利息至2009年9月22日止,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付,被告浙江××特××有限公司也没有代其履行。原告经催讨无果,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出示的署有被告董某某姓名、盖有被告浙江××特××有限公司公章及林某签名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浙江××特××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保证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浙江××特××有限公司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叶某某借款本金270000元及支付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浙江××特××有限公司对被告董某某应偿付的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780元(已预收6747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被告浙江××特××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78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李美顺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