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安某。被告:张某。原告安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安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到本院参加庭审。现原告安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