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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安某。被告:张某。原告安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安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到本院参加庭审。现原告安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