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黄某某、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黄某某,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512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镇蟠凤后岸路71号的房产(地号:b-3093-499-3-17-3,建筑面积222.98平方米,以总价值5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镇蟠凤后岸路71号的房产(地号:b-3093-499-3-17-3,建筑面积222.98平方米,以总价值5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言国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春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