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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黄某某、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黄某某,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512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镇蟠凤后岸路71号的房产(地号:b-3093-499-3-17-3,建筑面积222.98平方米,以总价值5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镇蟠凤后岸路71号的房产(地号:b-3093-499-3-17-3,建筑面积222.98平方米,以总价值5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言国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春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