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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金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路金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梁某。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武军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2000年6月份,被告隐瞒了自己离过婚的经历,欺骗原告说自己家庭条件很好,在介绍人的说合下相识,没过几天,便强行和原告同居致原告怀孕,尽管原告家人反对这门亲事,但是原告无奈于2001年1月5日怀着6个月的身孕和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以后,被告为了自己去打牌,都不愿意陪原告上医院检查身体;女儿出生以后,由于被告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非常严重,对原告母女不顾不问,女儿感冒发烧40多度他都不理会,原告只有母女相依为命;平时家里粗活重活都叫原告干,原告白天在田里忙农活,晚上还让原告到市场去卖菜,不让原告留家好好照顾女儿。在上海期间,不许原告和别的男人说话,原告一使用手机,被告就怀疑原告,被告性格比较怪异,根本无法交流沟通,被告碰到不顺心的事,就打骂原告,再后来,打骂原告就根本不需要任何理由了;被告还经常参加赌博,到最后连把种地的农用工具都抵作了赌债了,为此,2008年7月份的一天,原、被告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被告并殴打了原告,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这种非人的生活,离开被告与其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分居后,被告就把女儿一直放在被告哥哥家带养。另外,原、被告在上海种菜赚了点钱,回家安装了楼梯扶手,并对家里的厨房间、卫生间进行了彻底的装修,共花费了一万多元。综上,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要求: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梁某随原告一起生活,由原告抚养其成人,抚育费全部由原告自己负担。三、婚后原、被告共同出钱某装的楼梯扶手、装潢厨房间、卫生间的财产价值一万元,要求折价由原、被告各半分割。被告梁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反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1年1月5日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4月22日生育一女,名梁某。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户籍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现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为女儿的健康成长考虑,互谅互让,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  马武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