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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66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XX(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公司人事科长。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公司人事主管。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XX(深圳)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3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XX(深圳)有限公司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劳动者亦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被上诉人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9月10日起实施。2008年9月25日,上诉人李某某作为授课人就该管理办法对其他员工进行培训,表明上诉人李某某已知晓并认可《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因此,《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李某某具有约束力。上诉人李某某作为组长,应当对该部门的工作任务以及工作职责进行管理,同时应当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对其属下的枪手、QC以及帮工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对于2008年11月18日XX(深圳)有限公司大货CS08-0162-01款552件长裤出现严重沾色而报废,造成公司损失9985.68美元的损失情况,上诉人李某某负有对此次事故的管理责任。被上诉人XX(深圳)有限公司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对上诉人李某某作出辞退处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上诉人李某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晋海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