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白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白民初字第67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林乙。被告陈某。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乙、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因此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被告甚至打骂原告。被告吝啬至极,对于经济上原告稍有花钱,被告就予以指责。原告在2010年6月17日双方某某争吵后偷跑出来,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91000元。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被告从未打骂原告,在经济上更是没有限制原告的消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由于性格上的差异,时有争吵,原告于2010年6月17日离家,之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婚后原、被告有存款91000元双方某以认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和存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从相识到结婚,虽然时间较短,但相互间应该有较深的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可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出现一定的裂痕也属正常,况且原、被告都比较年轻,未适应婚后的夫妻生活,造成摩擦在所难免。本院认为,原、被告多为家庭及对方考虑,相互体谅,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也未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但原、被告都应从相互理解与尊重出发,尽量避免因性格差异而产生摩擦从而影响夫妻感情,也希望被告能珍惜这次夫妻和好的机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卡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