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鑫晟测绘有限公司与游道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鑫晟测绘有限公司,游道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鑫晟测绘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107384-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500号1幢905室、907室。法定代表人:谢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杭磊,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游道彬,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鑫晟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游道彬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鑫晟测绘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鑫晟测绘��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鑫晟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鑫晟测绘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搜索“”